网购买到假药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

发布日期:2024年08月22日 阅读:

来源:云南日报


【案情】小红书上一名漂亮的女主播展示自己的减肥成果,33岁的仲女士看到后不由动心,并与该主播取得了联系。在该主播的推销下,仲女士花1700元购买3盒“魔鬼金强效”减肥胶囊。

收到货后,仲女士按照说明书开始服用减肥胶囊。数日后,仲女士感觉身体异样,时常胸闷、心动过速。在朋友的提醒下,仲女士仔细查看了减肥胶囊的包装,发现该药品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、生产日期、生产许可证号,瞬间察觉到可能买到假药了。

仲女士立即将该减肥胶囊送至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成分检测。检测结果显示,减肥胶囊中,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于食品、药品中的成分西布曲明,含量高达5.37×105μg/mg。随后,仲女士在微信上和卖家沟通退货退款事宜,但对方不予理睬。于是,仲女士将卖家起诉到法院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卖家卖给原告仲女士的减肥胶囊没有生产厂家、生产日期、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,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、原卫生部《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》第一条规定,凡是在标签、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、适应症或明示预防疾病、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,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、保健用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、消毒产品,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,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,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。

本案中,被告卖家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正规药品的情形下,法院认定涉案产品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。对于原告仲女士要求被告卖家退款,并按照支付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因本案标的物系假药,原告仲女士无须向被告卖家退还货物。此外,原告仲女士为检测货物成分支出的检测费亦属维权必须,其要求被告卖家支付检测费用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
据此,法院判令被告卖家退还原告仲女士货款1700元,同时支付十倍赔偿款1.7万元及检测费300元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。

【释法】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规定,禁止生产(包括配制,下同)、销售、使用假药、劣药。有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;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;变质的药品;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情形之一的,为假药。

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;被污染的药品;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;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;超过有效期的药品;擅自添加防腐剂、辅料的药品;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,为劣药。

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,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,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,也可向药品经营企业、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。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,应实行首负责任制,先行赔付;先行赔付后,可依法追偿。生产假药、劣药或明知是假药、劣药仍然销售、使用的,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;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,为一千元。